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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资公司设立流程及办理手续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6发布IP:210.22.98.20编号:117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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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申请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成立法定文件(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签字的职工大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

  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符合企业集群注册条件入驻企业住所托管机构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上海高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属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充分了解内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准备申请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在上海政务服务网上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第三部: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实名验证APP,并进行实名验证;

  第四步:申请人向企业设立登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五步:申请人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取证窗口领取证照、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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