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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专业撰写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6发布IP:210.22.98.20编号:1182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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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那么出版物的业务形式有哪些?

  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其他按出版者的不同,可分政府出版物、机关团体出版物和一般出版物;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分为内部读物和公开出版物;按装帧,书籍还分精装书和平装书;从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规现行条例)上分类,分为正式出版物(ISBN和CIP数据备份)和非法出版物。

  什么是网络出版物?

  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1、网络出版物的范围: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常见问题罗列:

  1、问:在互联网经营图书能否获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零售两种。若申请办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理,若申请办理出版物零售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当地的区文体局办理。

《出版物许可证》申请条件:

   1)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与出版物批发(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有与出版物批发(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出版物批发企业申请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出版物连锁企业样本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出版物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出版物连锁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6)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7)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取得出版物发行员初级以上资格需到「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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