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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须知

发布日期 :2024-06-19 11:20发布IP:210.22.98.20编号:1184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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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拍电影,影视投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定义: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机构:

  上海市出版广电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不用实缴);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2、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扫描件及简历(我方可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公司章程;

  5、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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