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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1 08:26发布IP:210.22.98.21编号:1197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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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剧节目产品经营公司-必读知识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肆玖号)的规定,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加载的传播行为,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演出剧(节)目和表演是指演出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策划,主要包括综艺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

    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展览比赛产品经营公司-必读知识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肆玖号)的规定,展览比赛策划是指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加载的传播行为,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音乐-经营公司-必读知识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肆玖号)的规定,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加载的传播行为,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音乐产品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加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传播方式简便、速度快、范围广、可通过互联网搜索技术或网络聚合检索网站实现音乐-作品的检索获取,并可传输至手机、移动计算机或平板电脑等终端浏览、加载和使用。

   动漫画产品经营公司-必读知识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肆玖号)的规定,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加载的传播行为,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网络动漫策划是指网络动漫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策划以及将动漫产品登载在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加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将网络动漫产品登载在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检索、点播或者加载至计算机或移动电话机等用户端欣赏使用。网络动漫策划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向用户收费点播、加载、经营广告业务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加载收入分成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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