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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基础条件

发布时间:2024-12-28        浏览次数:22        返回列表
前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基础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据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前明确3点

①明确当前你所从事的行业

②明确你当前业务的资质盈利模式

③明确你所从事的业务经营范围(纯业务、无地域区分)

①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

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以及其他文化产品。

②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主要包括: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等

①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基础条件:注册资金 ≥100万,部分地区仍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

②非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

(办理基础条件:注册资金 ≥100万)

国家政策变动通知:文化部门不再要求实缴100万(游戏类文网文1000万)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达100万(游戏类1000万)即可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企业注册地文化厅(局)

三年有效期

根据当地具体管理部门要求,部分地区需要年报或月报

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10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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