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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上海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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