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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规范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理上海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规范流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申办条件

一、业务种类: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二、申办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第三方交易处理的网站、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交易处理平台;

(二)交易双方需在此交易平台上在线完成交易行为;

(三)进行买卖的商品可以是实物,也可以包括服务。

四、拟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具备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信息发布和递送服务的网站、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二)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发布或单向递送服务;

(三)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广播电影电视、电子公告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前置审批)

五、拟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需通过第三方评测(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研究院)通过后再进入申请审批流程。申请IDC业务需要评测的项目:

1.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2.接入资源管理系统

3.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4.机房运行安全系统

(二)申请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需通过第三方评测(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研究院)通过后再进入申请审批流程。申请(ISP)业务需要评测的项目:

(三)申请专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除网站管理系统不参加评测,其余项目需通过第三方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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