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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注意事项ICP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前言:注意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在工信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写 表单、上传材料,期间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至我局,待符合申请
上海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注意事项ICP

注意事项

申请人按照要求在工信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写 表单、上传材料,期间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至我局,待符合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来我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 书面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核验后返还);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2.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措施》纸质原件;

3.领取人相关证件材料:①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非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领证授权委托书、领 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原件(办理许可证变更及已持证公司申请新业务 的需携带);

5.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不要轻信社会上(包括互联网上)的一些企业或 个人不负责任的宣传蛊惑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司的申请材料不得 含有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将根据《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 1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公司的许 可申请。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 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18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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