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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清单1、书面申请(原件3份);(说明:接受申请单位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内容含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过的章程,章程做过修改的,须附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5、主要人员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及简历(原件3份);②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以及法人及专业人员一寸照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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