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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TOP问答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8        返回列表
前言:  境外投资备案TOP问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实施后,相关的内容成为咨询
境外投资备案TOP问答

  境外投资备案TOP问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实施后,相关的内容成为咨询热点。

  为向申请人提供更全面、清晰的办事指引,我们整理了热点咨询问答,快来看看有没有您关心的问题!

  下面开始大家喜欢的答疑环节!

  1。如何判断项目应履行核准还是备案手续?对应审批机关如何确认?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3。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11号令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4。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11号令,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5。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6。“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7。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8。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答:是。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9。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10。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如何获取?

  答:核准或备案办结后,央企核准或备案文件会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其它无机要渠道的来文单位,我委相关办理人员将通知其自取或经其同意后邮寄送达。

  11。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12。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

  答: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13。“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

  答: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审核时间约为1-2个工作日。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审核时间请具体咨询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

  1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具体如何参考本办法?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15。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答: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16。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访问“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

  17。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18。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19。境外投资项目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进行办理,具体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20。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更多境外投资热点咨询问答已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您可以在“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两个事项的办事指南中查看。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的一些常见问题”的分析了,如果阁下对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有意向,或者还有其他问题想了解,欢迎前来洽谈合作。如果阁下还有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的问题,可以与客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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