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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前言: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举例】某投资者兴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超市,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预缴税额为:8×30%-0
注册上海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举例】某投资者兴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超市,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预缴税额为:8×30%-0.975=1.425万元;

  B工作室,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预缴税额为:2×10%-0.075=0.125万元。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8+2+4.2)×35%-1.475=3.495万,其中:

  A超市应补缴税款=3.495×[8/(2+8)]-1.425=1.371万

  B工作室应补缴税款=3.495×[2/(2+8)]-0.125=0.574万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

  ①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嘬长不得超过5年。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③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査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但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征收管理: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a.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b.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c.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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