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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3        返回列表
前言: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代办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受理机构



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办理方式

(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

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

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

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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